世界上总有一些喜欢不劳而获、顺手牵羊的人,可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不法商家为了借助正规注册商标的名气而制造出外观看上去或观念上雷同的商标。那么,怎样判断近似商标呢?
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判断
所谓近似商标就是指商标用于和所指定的商品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和服务的时候,会引起交易者、消费者对这个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这一点,由三个方面来看出:
1.外观、称呼、观念是否相似
在外观相似的时候,就是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记号等商标的外观产生混淆的情况;在称呼相似的时候,使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因为两个商标的称呼雷同而产生混淆;或在意义、观念相似的时候,两个商标所具有的意义相同或者雷同,例如雷碧、旺好牛奶、康帅傅等的雷同商标。
2.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观察
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就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直接对照、比较、进行判断,这叫“对比观察”。相对应的是,把两个商标分别在不同时间和地点进行观察,看是否会混淆的判断叫“隔离观察”。这种“隔离观察”在判断外观是否近似十分重要。在很多时候雷同商标和正规商标会由于是同一类产品而被放在同一货架甚至是相邻的位置,在购买的时候就需要进行“对比观察”了。
3.观察整体和部分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记号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也可以由这些要素和色彩的组合构成。判断商标是否相似,要综合上述各部分的要素,着眼整体的构成,也就是要“整体观察”。因为任何一个商标总有一个特定的部分特别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从而导致会根据该部分来辨认商品的真伪。
在中国,人民法院认定中国商标注册近似,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审查标准;
-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物件隔离的状态中分别进行;
-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商标使用在所对应的产品。
商标的外观、观念、称呼的近似,就使用这个商标的商品来说,只不过是推测有可能会误认和混淆其来源的一般标准,如果存在上述三个方面中任何一个相似,而其他几个方面都有明显不同,则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等不能认为会误认混淆商品的来源,对此不能将它解释为近似商品。
资料来源: CtR 智群知识产权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