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商业主体在提供的商品或者在服务上使用的,能够和市面上的商品区分开的标志。所以,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是经营者的首要任务。
利用“提供情报制度”防止权利的形成
查阅其它公司的商标申请可以通过申请快报等途径,在发现有问题的商标申请时,可以利用“提供情报制度”来防止商标注册机构误审。而情报提供是每个人都可以做的,但前提是应该在商标注册申请仍然处于商标注册机构权属的阶段内进行。但情报提供局限于下列情况:
(1)违反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
(2)无法获得注册的商标:
(3) 已有先申请的商标。
也就是说,情报提供应该针对不具备识别你我商品、服务功能和有先申请、先注册的商标时的情况。而情报提供必需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情报提供理由的刊物和已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的申请书影印本等,供商标审查官审查和审判官审理。
通过“异议申诉”使权利丧失
商标权被注册之后,可以利用注册异议申诉制度提出异议。注册异议的申诉限于商标披露公告发行日之后的两个月以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但是,提出异议的理由必须是这个商标注册申请存在商标法所规定的驳回理由。
通过“无效宣告”使权利失效
已经注册了的商标存在无效理由的时候,可以向商标注册机构请求无效宣告,使对方失去商标权。无效宣告的规定:商标注册是由于失误、过失所注册的,不存在原来的权利,更加不能行使独占性的排他权利,这种无效宣告凡是有利害关系的人谁都可以提出请求,作为商标注册为无效的理由。在商标注册无效的审判作出了决定之后,就可以看作为该商标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对三年以上不使用的商标可以要求撤销
注册商标在一定的时期内仍未被使用的时候,可以根据不使用理由请求注册商标的撤销审判。但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商标权人、专用使用权人、通常使用权人的任何一方都未使用该注册商标;
(2) 连续三年以上未在本国内使用的注册商标;
(3) 指定商品、指定服务未使用注册商标;
(4) 未使用在社会共同观念上被认为与注册是同一范围的商标;
(5) 因不使用而被提出撤销商标注册审判的被请求人,不能证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或者证明在使用的事实时。
在增强公司自主创新力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企业商标权的保护。企业务必要增强观念,且通过法律手段,针对性地借助商标保护措施,尽量地保障自身的正当权利不受损害。
资料来源: CtR 智群知识产权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