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香港公司在組織形式選擇方面的其他因素 - 企業管理、企業續存、吸收資金、香港稅務方面的問題:
1.企業管理
成立獨資公司,經營者必須獨立勝任所有的管理工作。獨資經營的優劣,取決於獨資者的管理能力。
成立合夥公司,各合夥人承擔部份的管理工作。這樣合夥公司可以充份利用各合夥人的經驗和知識,使合夥公司比獨資公司更優越。然而,各合夥人也可能對決策產生不同意見,並導致矛盾僵局。
成立香港有限公司,公司由高級管理職員執行管理功能,公司可以避免任何由股東能力或知識有限所產生的低效率。
2.企業續存
企業在所有者死亡或退出後是否繼續存在,是值得考慮的問題。對獨資公司和合夥公司來說,一旦全部或部分所有權發生變化,企業的經營將引致混亂。
3.吸收資金
任何企業的發展,必然會遇到需要更多資金的問題,而企業的組織形式決定企業資金的來源及數量的多少。有限公司企業是在法津約束下的法律實體,它必須遵守許多規定,如提交各種法律文件等,所以信譽一般較獨資或合夥公司佳,更能向銀行借取資金。
4.香港稅務
香港稅務是在香港營商作業,必須留意的重要一環。利得稅率如何?什麼是可扣除的開支?什麼是不可扣除的開支?
一)利得稅率
獨資經營及合夥經營企業的香港稅務,只要每年向稅務局報上企業的盈利數字,而毋須經執業會計師核數,所以報稅的程序較簡單,目前的利得稅率為15%。對於香港有限公司,會計帳項必須由執業會計師核數。再連同公司的損益表一併交與稅務局評審,目前的香港有限公司利得稅率是16.5%。
二)可扣除的開支營
業機構可以扣除而無須納稅的費用,大多是與經營有關的費用。
可扣除的開支: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在計算香港分行或附屬公司的利得稅時,如總公司將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費用轉帳,則此項轉入的費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祇限於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基期內用以賺取應評稅利潤的部分。
不可扣除的開支:
- 家庭或私人開支及任何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花費的款項;
- 資本的任何虧損或撤回,用於改進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資本性質的開支;
- 根據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可得回的款項;
- 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佔用或使用樓宇的租金或有關開支;
-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但就支付僱員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稅除外;
- 支付予東主或東主的配偶、合夥人或合夥人配偶(如屬合夥經營)的薪酬、資本利息、貸款利息或在《稅務條例》第16AA條以外,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
- 小企業的經營者,可以考慮以個人入息課稅來減輕企業的稅項。年結時的存貨多少足以影響盈虧,存貨價值被計多,盈利便較高。